湘潭大学本科学生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规定(修订)(湘大教发〔2017〕34号)

发布:教务科发布时间:2017-12-01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为进一步规范毕业论文(设计)管理,推进建立良好学风,切实保证毕业论文(设计)质量,根据《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40号)、《湘潭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毕业论文(设计)是重要的实践性教学环节,目的是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去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同时培养学生树立严谨求实、刻苦钻研、勇于探索和创新的精神及与他人合作的工作作风等。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范围

第二条 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在分管校领导和教务处的领导下,由各学院、系(教研室)分工负责共同完成。

第三条  教务处负责毕业论文(设计)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统一组织和管理全校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制定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有关管理规定;

2.协调校内有关部门,为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场地、设备、经费等方面的保证;协助各学院解决毕业论文(设计)中出现的问题;

3.协同教育教学督导团进行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检查和评估;

4.汇编优秀毕业论文(设计);汇总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和工作总结,制订改进措施;

5.组织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方面的教学研究、经验交流等;

6.负责全校毕业论文(设计)经费的分配和管理。

第四条  学院在教务处的指导下全面负责组织管理本学院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制订本学院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管理细则;  

2.组织各专业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基本要求,制订毕业论文(设计)大纲,规定毕业论文(设计)的基本要求(含图纸量、中外文资料阅读和翻译量、应达到的难度要求)和进度安排等;制订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评定标准;

3.成立由分管教学的副院长负责的毕业论文(设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落实与毕业论文(设计)相关的实验室(设计室)、分配仪器设备、管理经费等;组织中期检查,检查学生毕业论文(设计)的进度和质量及教师指导情况;组织评阅、查重、答辩、成绩评定等;

4.研究解决本学院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存在的问题,并向学校提交工作总结和改进意见等;

5.收集、整理并保存毕业论文(设计)及相关资料,评选优秀毕业论文(设计),进行毕业论文(设计)教学研究;

6.重视和加强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妥善处理好毕业生就业与教学工作的关系,努力减少或消除由于毕业生就业对毕业论文(设计)的不利影响。  

第五条  系(教研室)直接组织和指导学生进行毕业论文(设计),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落实指导教师,审核毕业论文(设计)选题,组织学生进行选题等工作;  

2.组织指导教师编写毕业论文(设计)任务书;  

3.检查、督促指导教师对学生进行指导,把握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进度和质量;  

4.组织毕业论文(设计)的评阅、答辩和成绩评定,并做好答辩过程、成绩评定过程的记录,交学院保存;

5.进行毕业论文(设计)教学研究等。

第三章  选题

第六条  选题的基本原则  

1.选题必须全面反映专业培养目标及教学要求,体现专业基本训练的内容,使学生受到全面的综合训练;

2.选题的分量和难度要适当,在保证达到教学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因材施教,既要使学生能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规定的论文(设计)内容,又能使学习优秀的学生得到更好的培养和锻炼;

3.选题应面向社会与经济建设,尽量与工程实践、科研、实验室建设相结合。工科类要结合本专业的工程实际问题,培养学生的工程意识、协作精神以及综合应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文法经管类要注重解决社会、经济、文化中的实际问题及热点难点问题。

4.学院根据学科发展的特点,结合学校教学资料、仪器设备、实验条件等,要求每年更换原有题目;若选择老题,必须要有新的内容和要求。  

第七条  选题的组织管理

1.毕业论文(设计)选题一般由指导教师拟订,指导教师与学生商定题目。所有选题均应经系(教研室)审定。在校外做论文(设计)的可由对方单位拟定选题,但须经系(教研室)审定、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审查备案;

2.各学院应在第七学期组织选题,具体选题时间由各学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应不迟于第七学期第三周前。

第四章  指导工作

第八条  指导教师资格  

1.指导教师应由教学、科研水平较高且实践经验较丰富的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初级职称人员或新入职人员一般不能单独指导学生毕业论文(设计);指导教师指导学生一般不超过8名,如确有特殊情况,需向教务处提交书面说明,并经教务处批准。  

2.学院应对首次独立承担毕业论文(设计)指导工作的教师进行培训,教师应认真做好预做及相关资料的准备等工作。

第九条  指导教师职责

指导教师应对学生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的教育,对其毕业论文(设计)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毕业论文(设计)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其主要职责如下:

1.及时下发书面的毕业论文(设计)任务书;

2.定期检查学生的工作进度及完成的工作质量,及时答疑、指导;

3.在答辩前对学生毕业论文(设计)进行审阅,写出评语,并给出建议成绩;

4.指导学生进行答辩准备,并准备答辩时提出的主要问题;

5.针对学生的不同特点与水平加强指导,鼓励和指导学生创新。

第十条  校外进行毕业论文(设计)要求

1.需在校外进行毕业论文(设计)的学生,应事先向所在学院申请,所在学院对接收单位的条件、校外指导教师资格(应有中级以上职称)以及选题情况进行审核,符合要求方可批准。

2.学院应与接收单位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3.学院应指定一名校内指导教师,负责配合进行毕业论文(设计)的检查与指导。学生须定期向校内指导教师报告工作进度。

4.学生完成毕业论文(设计)后,必须将完整的毕业论文(设计)成果带回学校,参加答辩。若学生已在接收单位参加过答辩,学院应审查是否确认答辩结果。

第五章  评阅、答辩与成绩评定

第十一条  学院成立答辩委员会(57人)。答辩委员会负责审查学生的答辩资格,确定答辩的方式、要求,决定毕业论文(设计)的最终成绩等。答辩委员会下设若干个答辩小组,每组至少由3名讲师以上职称的人员组成,并设有答辩秘书,具体负责学生答辩有关工作。

第十二条  学生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毕业论文(设计)。文科学生应11题,理工科学生做同一选题的不得超过2人,且各人的方向或侧重点不同。

毕业论文(设计)文本格式必须规范。学生的毕业论文(设计)正式稿至少应在答辩前7日提交指导教师和答辩小组评阅人。答辩前进行毕业论文(设计)查重。

第十三条  学院应在答辩前组织毕业论文(设计)交换评阅,评阅人应认真阅读论文或设计说明书和图纸,给出评阅意见。毕业论文(设计)经评阅合格后,方能进入答辩和成绩评定环节。

第十四条  学生答辩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允许参加答辩:

1.没有书面毕业论文(设计)任务书、不能按时向指导教师提交毕业论文(设计)正式稿的;无指导教师评语或指导教师初评为不及格的;评阅不合格的;  

2.合做一个系统或课题,但论文(设计)完全一样或绝大部分一样的;

3.查重不合格的;

4.有作假行为的;

5.在校外做毕业论文(设计),未到学院备案的。

第十五条  答辩程序  

1.学生简要报告论文(设计)的目的和意义;该课题在国内外的研究现状或代表性的研究成果;论文(设计)的基本观点、主要研究方法(技术路线)及创新之处等;

2.答辩小组成员向学生提问,提问内容包括:与课题有关的前沿的理论、方法;论文(设计)中要求进一步说明的问题;考察、鉴别学生独立工作能力的问题等;

3.学生当场答辩,至少回答3个以上不同的问题;

4.提问和答问时间以15-25分钟为宜。  

第十六条  成绩评定  

1.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评定,采用五级记分加评语的办法;  

2.学生答辩完后,答辩小组根据论文(设计)质量、评阅、答辩情况,结合指导教师评语,参考各专业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评定标准,确定学生的初评成绩,并写出评语。答辩小组在成绩初评时如有分歧意见,由答辩委员会协调解决;

3.答辩委员会决定学生毕业论文(设计)的最终成绩并向学生公布。成绩评定要严格控制标准,合理确定各等级的比例,每个自然班成绩优秀学生的比例一般控制在15%-20%左右。

第十七条  正常修读毕业论文(设计)成绩不及格的,学生修改毕业论文(设计)后,可在下一学期重新参加答辩。答辩通过的学生,其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记为及格。

学生被取消答辩资格或抄袭他人的论文(设计)或请人代替完成的,论文(设计)成绩记为不及格,学生必须重修毕业论文(设计)。

第六章  督查、资料归档与工作总结

第十八条  每年抽查部分毕业论文(设计)请校外专家评审,评审结果作为专业办学质量的参考。

第十九条  学院应加强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各个环节的过程管理,认真进行各阶段的检查,增强指导教师责任感,加强对学生的管理,以保证毕业论文(设计)质量。

第二十条  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评定结束后,学院必须保存学生毕业论文(设计)文本正稿(含电子版)及相关资料等。

毕业论文(设计)文本至少保存到学生毕业后四年。如需销毁,需要填写情况说明,报本单位分管教学的领导审批。毕业论文(设计)电子版应长期保存。

第二十一条  学院应在成绩评定结束2周之内,提交优秀毕业论文(设计)电子版及论文(设计)工作总结交教务处。学院应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召开毕业论文(设计)教学研讨会,组织经验交流。

第二十二条  教务处将对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各个环节及毕业论文(设计)质量进行检查、监控与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辅修专业学生的毕业论文(设计)由开设学院负责,并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凡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