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本科实习经费的使用与报销管理,提高实习经费的使用效率,保障教学质量,根据国家和学校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习教学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本科实习经费分为实习教学经费和实习基地建设经费。
实习教学经费是指因实习教学活动而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指导教师费用和实习学生费用。
指导教师费用是指本校实习指导教师在本次实习中发生的差旅费用,具体范围包括:至实习点往返路费、住宿费、补助费等。
实习学生费用包含校外实习单位教师指导(或授课)劳务费,实习单位管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保险费,实习教学资料材料费、实习补助费、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打印复印费等。
实习基地建设费指为开发、巩固、维持实习基地建设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第二条 本科实习经费的预算与管理
由教务处在每年年底根据实习计划,向计划财务处申报下一年度实习经费预算,经计划财务处审核,学校批准后执行。
本科实习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各学院原则上不得突破本院当年实习经费预算总额,实习过程中发生的各类费用也不得突破该类费用的开支标准和总额控制比例,特殊情况下需突破总额控制比例时应报教务处分管领导审批。
本科实习经费的使用要严格按学校财务制度执行,要贯彻厉行节约原则。严禁利用虚假发票、虚假事项套取实习经费。
第三条 各学院对每次实习均应安排专人负责财务工作。经费开支应做到实习前计划明确,实习中账目清楚,实习后及时报账。
第四条 指导教师费用
实行校外(集中和分散)实习的,指导教师可报销跟队或检查实习期间(根据教师指导、检查实习情况汇总表确定)的差旅费,报销额度控制在当年该专业实习经费总额的15%之内,具体标准按照《湘潭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湘大财发〔2021〕1号)执行。
实行校内集中实习的,指导教师不报销费用。
指导教师费用额度结余部分,可用于补充学生实习费用的不足。
第五条 学生实习费用
学生实习费用按实习方式确定。
(一)实行校外集中实习的,学生实习费用可选择包干报销或据实报销。
1.包干报销采用银行转账方式结算,由学院通过财务处个人收入与学生奖助发放系统造表发放到每位实习学生账户,费用学生自主使用,实习期间产生的学生实习相关费用票据不再报销。
2.据实报销标准如下
(1)教师指导(或授课)劳务费
教师指导(或授课)劳务费指聘请校外实习单位的指导教师指导实习及授课发生的费用,标准参照《湖南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湘财行〔2017〕7号)、《湖南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湘财行〔2018〕20号)等文件执行。发放方式采用银行转账方式,一律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2)实习单位管理费
实习单位管理费指因单位接收学生实习而支付给单位的管理费。只有实行校外集中实习方式时,才可报销实习单位管理费。
(3)交通费:指实习学生往返学校与实习地点乘坐交通工具以及实习期间租用车、船等费用。学生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为: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卧,轮船(三等及以下),飞机经济舱。
(4)住宿费:指实习期间实习学生住宿费用。实习学生住宿费标准不超过100元/人•天。
(5)保险费:指教师、学生实习期间根据需要购买保险的费用,保险费不超过30元/人。
(6)实习教学资料材料费:指实习期间开支的实习资料费、实验用原材料费、元器件费、实习资料印刷复印费等,但不包括办公用品费用。
(7)实习补助费:如学生实习费用在开支完上述费用后有节余,可以计发学生实习补助,标准为不超过该专业实习经费总额的20%,发放实习补助费后不再报销市内交通费。
(二)实行校外分散实习,学生实习费用包干报销,采用银行转账方式结算,由学院通过财务处个人收入与学生奖助发放系统造表发放到每位实习学生账户。
(三)实行校内外实习相结合的,可参照校外集中实习标准报销。
(四)实行校内集中实习的,只能报销实习教学资料材料费。
(五)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打印复印费
报销标准限额50元/人,学院需提供当年应届本科毕业生花名册和打印复印费发票一次性实报实销。
第六条 实习基地建设费的使用
实习基地建设经费的使用范围:差旅费、用车费、设备购置费、软件购置费、实习教师培训费等。
在实习基地经费中报销实习教师培训费,要求外出培训的教师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及教务处分管领导批准后,才能派出。
实习基地建设费购置设备、软件实行申报制度。各学院应根据基地建设规划及实习计划,于每年12月提出下一年度的购置计划,经学院及教务处分管领导批准后,才能购买。所购设备按学校实验教学设备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并主要用于实习教学。
第七条 在实习经费中报销用车费,实习带队教师必须事先申请并填报实习用车审批单,经学院分管领导批准后,才能用车;批准人、指导教师须亲自签名。报销时须附实习用车审批单。
第八条 实习经费的预支与报销程序
实习经费预支与报销按照《湘潭大学支出管理办法》湘大政发〔2020〕10号执行。
实习经费预支:原则上不予预支,确需预支现金的,实习指导教师填写实习教学工作计划、实习经费预支单,经所在学院、教务处及计划财务处分管领导审批后预支。
实习经费报销:实习结束后两个月内,实习指导教师提交实习总结、校内教师指导检查实习情况汇总表、实习教师指导(或授课)劳务费明细表、实习经费开支明细表、个人收入与学生奖助发放表、相关票据与实习生名单,经学院、教务处和计划财务处审批后报销。
第九条 选择包干方式报销学生实习费的学院,实习前应从各实习班级抽调学生组建实习小组,实习经费应由实习小组统一管理使用,指导教师负责监督。实习结束后,实习小组应如实向指导教师和学生公布实习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条 各学院应根据学校文件精神,结合各自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尤其要加强对选择包干方式的监督。强化经费使用责任制,学院是实习经费管理使用第一责任单位,实习指导教师是实习经费管理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实习发生的各种费用的合理性、相关性、真实性、合规性负直接责任。
第十一条 由教务处直接管理的实习机动经费可用于以下范围内费用的开支:
1.实习基地建设费;
2.实习教学改革及调研;
3.实习检查及交流;
4.其他实习管理过程中必要开支的费用。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湘潭大学实习经费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