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大学本科学生实习管理办法(修订)(湘大教发〔2017〕33号)

发布:教务科发布时间:2017-12-01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习教学是理论联系实际,培养适应社会需要的高素质人才的重要环节。为加强实习教学管理,不断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应通过实习,巩固所学理论知识,掌握基本的专业实践知识和操作技能,培养实践能力、创新能力,提高综合素质;了解社会和国情,开阔视野,增强劳动观念,培养事业心和责任感,培养实事求是、艰苦奋斗、联系群众的工作作风,为今后走向社会打下良好的基础。

第三条 凡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必须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实习。凡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经批准后可提前进行实习。

第二章 实习组织

第四条 实习教学实行教务处、学院二级管理,以学院管理为主的原则。

教务处负责全校实习教学的统筹管理,制订实习教学工作规划与规章制度,总体部署实习工作,组织实习教学检查、教学质量评价与总结,协调处理实习教学中的各种问题,指导学院进行实习基地建设等。

各学院应成立实习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负责人、系(教研室)负责人、指导教师等组成。领导小组主要负责贯彻执行学校实习教学工作的有关规定和部署,制订本学院学生实习教学管理细则和实习教学大纲,统筹实习经费管理,进行实习基地建设与管理;安排实习教学工作,落实实习指导教师和实习教学任务,做好师生实习动员、思想教育、纪律、安全、保密教育等,指导、检查实习工作,及时解决实习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实习教学考核与总结表彰及相关资料的归档工作等。

第五条 实习教学应有明确的、符合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实习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认识实习。主要使学生获得本学科、本专业的感性知识,为学习专业课打下基础。

2.生产(教学)实习。主要使学生巩固已学理论知识,学习生产和管理的实际知识和技能,理论联系实际,并为后续专业课程的学习提供感性知识。

3.毕业实习。主要为毕业论文(设计)打下一定基础。

各学院可根据专业特点,确定各专业实习内容和实习次数。

第六条 实习教学大纲是进行实习教学的指导性文件,是制订实习计划,组织实习和对学生进行考核的主要依据。各专业应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和培养目标,编写实习教学大纲,经分管教学领导审查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实习教学大纲应包括以下内容:

1.实习的目的与作用;

2.实习教学的学时学分;实习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3.实习方式和时间安排;

4.实习纪律及对师生的要求;

5.学生实习报告的基本要求;

6.实习的考核内容、教学质量标准和考核办法等。

第七条 实习计划

1.每年10月底前,学院应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安排实习任务,做好下一年度实习计划,经分管教学的副院长批准后,报教务处。实习计划主要包括:实习时间与地点、实习专业与人数、实习单位、指导教师、实习经费预算等。未编制实习计划的,学校将不予安排实习经费。

2.学校审核通过的实习计划,各学院应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更改。特殊情况须变动者,须书面说明原因,经学院分管教学的副院长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

第八条 实习指导教师队伍应结构合理,学院应选派具有讲师以上职称且有一定实践经验和组织能力、认真负责的教师,并以专业课教师为主。助教、基础课教师和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实验人员可配合指导实习。

每位实习指导教师平均指导1520名学生。每次实习应确定12名指导教师为实习队负责人。

第九条 实习指导教师应对实习教学工作全面负责,按照实习教学大纲的要求完成指导实习任务。主要职责如下:

1.做好实习前的准备工作。根据实习教学大纲,结合实习单位实际拟订具体的实习教学工作安排。实习教学工作安排经系主任审核,学院分管教学领导批准后,在实习开始前1周内送交学院和教务处备案。

2.开展实习动员和教育工作。组织师生学习学校有关规定、实习教学大纲和实习教学工作安排,做好学生的思想、纪律、安全、保密、劳动保护教育等工作。

3.进行实习过程指导及检查工作。带队指导学生实习,掌握实习进度,指导学生完成实习报告等,确保实习教学顺利进行。定期与实习单位交流学生实习情况,争取实习单位的指导和帮助,及时向学院汇报实习进展情况等。

4.引导自主实习的学生选择与本专业领域相关的单位实习,制定合适的教学实施方案,布置实习任务,采取多种方式与学生联系沟通,及时了解检查学生实习情况等。

5.做好学生实习考核与总结等工作,收集学生实习报告、实习鉴定表交学院,并在实习结束后2周内写出实习总结送交学院和教务处备案。

第十条 实习组织形式分为集中实习、自主实习、集中实习与自主实习相结合。

集中实习:学院组织学生到校外单位或在校内进行的实习;

自主实习:学生经学院同意后自主联系实习单位实习;

集中实习与自主实习相结合:学生集中实习一段时间后,再自主联系单位实习的。

各专业学生集中实习应不低于50%,达不到的,学校将适度核减学院下年度实习经费。

第十一条 自主实习的要求

1.学生向所在学院提交《湘潭大学本科生自主实习申请表》(见附件3),经校内指导教师、学院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学生方可进行自主实习。

2.校内指导教师应根据实习教学大纲、实习学生和实习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合适的自主实习教学实施方案,布置实习任务,明确实习要求。

3.学生自主实习期间若确需变动实习单位,必须事先经所在学院同意,否则按实习成绩不及格处理。

4.学生应认真完成各项实习任务,定期和校方指导教师联系,及时汇报实习情况和实习中存在的问题。学院须对学生实习过程进行检查把控。

第十二条 实习教学津贴由学校按《湘潭大学本科教学(含实验管理)业绩津贴核算办法(暂行)》计算到各学院。

第三章 实习质量监控与实习考核

第十三条 各学院应加强实习教学工作,重视实习教学改革,制订科学合理的实习教学体系,完善相应的教学文件,加强实习教学质量监控,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实习任务落实、实习取得实效等。

教务处协助学院进行实习教学改革与质量监控。

第十四条 实习学生应认真完成规定的各项实习内容,听从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的安排,按时填写实习鉴定表,交实习报告等。实习报告包括:实习目的、内容,实习体会等。

第十五条 实习指导教师应根据学生的实习作业和实习报告,以及学生在实习中的政治思想表现、遵守纪律情况和劳动态度等,对学生进行实习考核,以五级记分综合评定成绩(见附件1)。各学院可制订相应的成绩评定细则。必要时,以口试或笔试等形式进行考查。

第十六条 未参加实习或实习成绩不及格者,应补修或重修,不得重考。

第十七条 学院应加强实习总结与资料归档工作。实习结束后,各实习队要及时、认真做好实习总结(总结材料中应包括实习计划的执行情况、存在问题、解决措施、意见建议等)。学院每年应对实习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分析,组织实习队进行经验交流并考评,并在每年12月向教务处提交年度实习工作总结(主要包括实习计划的执行情况、实习教学质量分析、存在问题及解决措施建议等)。学校不定期组织实习教学检查。

实习结束后,学院应将学生实习报告、实习鉴定表等资料存档。学生实习资料至少应保存至学生毕业后四年。

第四章  实习基地建设与管理

第十八条 各学院应做好校内外实习基地建设。根据学科专业性质特点,有目的、有计划、有步骤地选择、依托能够基本满足教学要求的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共同协商逐步建立长期稳定的实习基地。在可能的条件下,学校应与实习单位签订中长期协议。

第十九条 各学院应本着互利互惠、就近就地、相对稳定、节约经费的原则建设基地,应选择生产水平和管理水平较高、技术力量较强、生产任务较饱满的大型企事业单位、上市公司及政府机构等,并尽可能与科研、服务相结合。各学院在确定实习地点和单位时,应事先进行认真调查和论证。

第二十条 实习单位确定后,应保持相对稳定,各学院不得随意变更或增加实习点,如能弥补主要实习单位的不足、拓宽学生的知识面,各学院可在主要实习地点附近选择一至两个实习单位进行观摩。

第二十一条 学院应加强、规范实习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学校与实习单位签订合作协议后,实习基地可以挂牌,具体名称由双方协商确定。学校在人才培训与培养、进修、咨询服务、信息交流等方面对实习基地优先予以考虑。

学院应加强与实习基地的联系与沟通,定期到实习基地检查实习教学任务落实、实习效果等情况,加强实习教学质量监控,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依托优秀实习基地,开展多层次、多元化的校企合作。

学校可对优秀实习基地给予表彰表扬;对不合格的,可做出整改直至撤销意见。

第五章  实习纪律

第二十二条 实习师生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政策、实习单位和学校的规章制度。要切实遵守安全制度、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见附件2)。严格遵守保密法,遵守实习单位的保密规定。自主实习的,学生应在《湘潭大学学生自主实习安全责任须知》上签字(见附件4)。

第二十三条 学生实习期间不准酗酒,不准打架斗殴,不准游泳,不准进行与实习内容无关的其他活动。爱护公共财物,不得损坏或擅自动用实习单位的仪器设备和工具、材料及其它物品,不准违规使用电、气等。爱护环境卫生,培养勤俭节约的优良习惯,不浪费水电。

实习学生应服从实习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的管理,遵守工作与劳动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缺席。实习期间一般不得请假,若有特殊情况,请假三天以内由实习指导教师负责批准,三天以上按学校规定程序审批。

第二十四条 教师指导实习期间不得擅离岗位从事其他工作,不得私自找人顶替指导。实习期间原则上不得请假,如遇特殊情况必须请假,应经学院分管教学副院长批准,并指派其他教师替换。对不认真履行职责者,将不予报销费用,并取消其下一次的指导资格。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实习纪律的师生,实习领导小组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对严重违反纪律者,实习领导小组可令其中止实习,及时向学院及教务处汇报,并报学校给予适当的校纪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实习教学经费从学校下拨给学院的经费中开支,专款专用。实习教学经费的管理按学校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往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湘潭大学学生实习评分参考标准

附件2:湘潭大学学生实习安全规定

附件3:湘潭大学本科生自主实习申请表

附件4:湘潭大学学生自主实习安全责任须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