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大学教学差错与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2025年修订)

发布:湘大教务处发布时间:2012-04-27 浏览次数:


湘大教发〔202511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教学管理,严肃教学纪律,维护教学秩序,保障教学质量,减少教学差错,避免教学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差错与事故是指教师(含外聘教师)、教学管理人员以及教学服务人员对教学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或者事件。教学差错与事故分为教学差错、一般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三类。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学校普通全日制本科生的教育教学活动管理。

第二章  教学差错与事故的认定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对教学秩序产生一定影响的,认定为教学差错:

(一)无不可避免的原因,上课迟到或者提前下课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手续,请人代课、调课、停课的;

(三)课前准备不充分,导致课堂教学效果差的;

(四)对学生早退、上课打瞌睡、玩手机等不良行为未及时制止的;

(五)在上课或其他教学活动中使用手机或其他电子设备从事与教学活动无关事务的;

(六)无不可避免原因调停课学期课程调停课率为10%~20%(含20%)的,或者缺课次数1次的

(七)监考(含主考)迟到导致考试推迟(5分钟以内)的;

(八)监考(含主考)迟到,但及时采取了补救措施,影响考试照常进行的;

(九)未按规定办理手续,委托他人监考或更改考试时间、地点的;

(十)未按要求清理考场或考场布置不规范,对考试造成一定影响的;

(十一)监考过程中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或者未经批准长时间(5分钟以上)离开考场的;

(十二)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或者未将手机等通讯工具置于关闭状态,对考试造成一定影响的;

(十三)未按规定办理手续,提前、推迟考试或者延长考试时间的;

(十四)课程考试送交样卷不及时,或者试卷内容、份数出现差错,对考试造成一定影响的;

(十五)课程考试命题与近三年考试试题的重复率超过20%的;

(十六)试卷命题或者试卷分装、分发出现差错,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

(十七)系统提交成绩后,仍然存在错改、漏改试卷或者算错卷面分数等,出现批阅错误的试卷数量占其批阅该课程试卷总数5%~10%(含10%的;

(十八)因工作失误导致学生答卷丢失,但及时找回,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九)考试后未按规定时间报送成绩,或者成绩报送后存在漏报、有误等情形,出错率在5%~10%(含10%)以内的;

(二十)在抽检工作中,指导的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有1篇评议结果为存在问题的;

(二十一)课程考核、毕业论文(设计)等归档教学材料丢失或者不全,造成一定影响的;

(二十二)未按规定时间报送教材订购计划或者错订、漏订教材,影响正常教学的;

(二十三)因教材选用不当或者审核不严,致使质量低劣教材进入课堂或者内容与教学目标偏差较大,影响教学效果的;

(二十四)因安排不当或者通知不及时等原因,影响教学活动正常进行的;

(二十五)未按时准确上报教学方面的信息、材料,或者对上报的信息、材料不及时处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十六)未按规定办理手续占用、外借教室,产生不良影响的;

(二十七)分管教学副院长未按有关规定落实全职在岗教授给本科生授课制度,或任课教师安排研究生代替授课的;

(二十八)实验、实训授课过程中,无正当理由离开教学现场的;

(二十九)其他影响教学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一般教学事故:

(一)无不可避免的原因调停课,一学期课程调停课率超过20%,或者缺课次数2次及以上的

)未按教学计划完成教学任务或擅自更改教学计划,未达到教学大纲要求的;

)在抽检工作中,指导的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有2篇以上(含2篇)评议结果为存在问题的;

)因擅离职守或指导失误,导致学生在教学、实习或实验活动中受到伤害或造成公共财产损失的;

(五)监考(含主考)迟到,导致考试推迟5分钟以上,影响较大的;

(六)未按规定办理手续,提前、推迟考试或者延长考试时间,情节严重的;

(七)因考试安排不当、命题与制卷过程中出现失误、试卷分装与分发出现差错等原因,导致考试无法正常进行,影响较大的;

(八)未认真履行监考人员职责造成考场秩序混乱,影响较大的;

(九)考前泄露考试内容,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系统提交成绩后,仍然存在错改、漏改试卷或者算错卷面分数等情形,批阅错误的试卷数量占其批阅该课程试卷总数10%~20%(含20%)的;

(十一)丢失学生答卷,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教学大纲规定的成绩构成、考核方式或评分标准;无特殊原因,未按规定时间录入成绩造成不良后果;报送后学生课程成绩存在漏报、有误等情形,出错率在10%~30%(含30%)的;

(十三)课程考核、毕业论文(设计)等归档教学材料丢失或者不全,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四)因安排不当或者通知不及时等原因,严重影响教学活动正常进行的;

(十五)未按时准确上报教学方面的信息、材料,或者对上报的信息、材料不及时处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六)违反学校有关规定,向学生销售教材、参考书或者习题集等教辅材料的;

(十七)丢失学位证书或者毕业证书,情节较重的;

(十八)教学活动场所的设施、设备损坏,相关人员未及时修复,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九)试题未按规定审查把关,出现严重错误或者失当,造成考试延误、中断或失效的;

(二十)其他影响教学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重大教学事故:

(一)在教学活动中出现违反宪法、法律,或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教书育人基本宗旨,或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言论或行为的;

(二)教学任务下达后,无正当理由拒绝上课的;

)考前泄露试题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组织、纵容、暗示、包庇、协助学生作弊,或者主观上为学生作弊提供机会与条件的;

(四)系统提交成绩后,仍然存在错改、漏改试卷或者算错卷面分数等情形,批阅错误的试卷数量占其批阅该课程试卷总数20%以上的;

(五)无特殊原因,未按规定时间录入成绩、故意更改学生考试答卷或者学生课程成绩造成严重后果的;成绩报送后存在漏报、有误的情形,出错率在30%以上的;

)丢失、伪造学生考试答卷,上报虚假成绩,导致严重不良后果的;

(七)课程考核、毕业论文(设计)等归档教学材料丢失或者不全,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八)丢失学位证书或者毕业证书,或发放与要求不符合的相关证书,或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历、学籍等各类证明,情节严重的;

)其他影响教学工作,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行为。

第三章  教学差错与事故的处理

第七条 对发生教学差错的责任人,给予下列处理:

(一)在所在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二)处理文件下达的当年年度考核等级不得评定为优秀

一学期内发生两次教学差错的,给予下列处理:

(一)在全校予以通报批评;

(二)处理文件下达的当年年度考核等级不得评定为优秀;

(三)自差错发生日起一年内取消教学相关各类优秀、先进和奖励的评选资格;

(四)扣发1个月一般岗位津贴(基础性绩效)。

内发生三次及以上教学差错的,按一般教学事故处理。

第八条 对发生一般教学事故的责任人,给予下列处理:

(一)在全校予以通报批评;

(二)处理文件下达的当年年度考核等级不得评定为优秀;

(三)自事故发生日起一年内取消教学相关各类优秀、先进和奖励的评选资格;

(四)自事故发生日起一年内取消申报专业技术职务或晋级的资格

(五)扣发3个月一般岗位津贴(基础性绩效)。

内发生三次及以上一般教学事故的,按重大教学事故处理。

第九条 对发生重大教学事故的责任人,给予下列处理,若违反《湖南省高校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交由相关部门进行相应处分。

(一)在全校予以通报批评;

(二)处理文件下达的当年年度考核等级评定为不合格;

(三)自事故发生日起一年内取消教学相关的各类优秀、先进和奖励的评选资格;

(四)自事故发生起一年内取消申报专业技术职务或晋级的资格;

)扣发6个月一般岗位津贴(基础性绩效)。

第十条 若教学事故行为涉及其他问题或涉嫌违纪违法的,对事故责任人,除按照本办法相应条款处理外,同时移送学校其他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我校外聘教师出现教学差错与事故者,根据情节,分别作出如下处理:教学差错,对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并扣除该门课程课时费的10%。一般教学事故,对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并扣除该门课程课时费的30%。重大教学事故,对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并扣除该门课程课时费的50%

第十 因不可抗力或难以预见的因素,导致发生教学差错与事故,如责任人已充分履行教学相关职责要求,可免于认定及处理。

第十 教学差错与事故的处理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全校师生或部门皆可通过面述、信件、电话、网络或者其他适当方式,向教务处或者学院(部)实名反映或者举报发生教学差错与事故的情况学院(部)接到反映或者举报的,应当及时报告教务处

(二)教务处根据反映的情况及时填写《湘潭大学教学差错与事故调查通知书》,下达到相关单位。

(三)收到通知书的单位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形成书面的调查材料和处理建议,并于收到通知书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上报教务处。有关单位在调查中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四)教务处对调查材料进行核实后,根据事件的性质和情节,依照本办法提出处理意见。拟认定为教学差错或者一般教学事故的,报分管校领导审批;拟认定为重大教学事故的,提交学校教学委员会认定,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

(五)对教学差错与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决定,由责任人所在单位送达本人。

第四章  教学差错与事故的申诉

第十 教学差错与事故责任人若对责任的认定和处理有不同意见,可于接到学校处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诉,申诉书应载明事实、理由和请求事项

第十 教务处收到申诉后,会同有关部门和责任人所在单位进行复查,于收到申诉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给出复查初步意见。

第十 对于教学差错或者一般教学事故的,教务处将复查初步意见连同责任人的申诉书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对于重大教学事故的,教务处将复查初步意见连同责任人的申诉书提交学校教学委员会裁定党委会议审批,对申诉人作出复查决定

第十 复查期间,不影响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    

第十 湘潭大学兴湘学院的教育教学活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湘潭大学教学差错与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湘大教发〔2006125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二十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