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拓展研究生培养渠道,发挥其对本科教学的辅助作用,提高本科教育教学质量,经学校研究,决定在本科教学工作中设立研究生助教奖学金岗位(以下简称“助教岗位”)。为规范助教岗位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的原则
1、助教岗位的设置和管理工作由教务处负责,统一部署,研究生处、人事处、评估办、计划财务处等部门共同完成。各学院(教学部)由分管教学工作的领导负责,由研究生干事具体管理此项工作,各相关职能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该工作。
2、教务处负责助教岗位的设置、津贴核算与考核工作;评估办协助教务处对研究生助教工作进行检查、评价和业绩考核;人事处负责与研究生助教签订聘用合同以及与计划财务处共同发放岗位津贴;研究生处负责对应聘助教岗位的研究生进行资格审查。
3、聘用工作要坚持“岗位公开、竞争上岗、双向选择、按劳付酬”的原则。
二、研究生助教奖学金岗位的设置
1、教务处根据本科专业教学计划,核定各专业每门课程的助教岗位基数,并根据本科教学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每学期全校助教岗位总数及各单位助教岗位数。
2、助教岗位原则上按本科生课程设置,根据“研究生助教奖学金岗位核算办法”(附件1)核定岗位数小于或等于0.2的课程不设岗。开放实验室也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助教岗位。
3、助教岗位按学期设置,各开课单位应在每学期第七周将下学期的《湘潭大学研究生助教奖学金岗位申请汇总表》(表A2)与开课计划同时报送教务处,教务处应在第十周完成开课计划的审核工作,并依据开课计划,按“研究生助教奖学金岗位核算办法”核定各门课程助教岗位配置数,并下达各开课单位。
4、各开课单位应在第十一周公布助教岗位。
三、研究生助教奖学金岗位的人员聘用
1、我校普通全日制脱产研究生(跨学科考研的除外),从一年二期开始,其专业或研究方向与所助课程的专业性质相近,且符合下列条件者均可应聘岗位:
(1)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遵纪守法,能为人师表,工作责任心强;
(2)学业成绩优秀;
(3)具备履行岗位职责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身体条件。
2、符合条件的研究生经导师推荐、主讲教师同意后,每学期第十一周向开课单位提出申请。
3、开课单位应在每学期第十一周确定下学期研究生助教奖学金岗位的拟聘人员名单,并报研究生处审核。
4、研究生处应在第十二周将审定的聘用人员名单反馈开课单位并报人事处,开课单位应通知受聘人到人事处签订聘用合同。
5、人事处应在第十三周完成聘用合同的签订工作,并将聘用人员名单反馈给教务处和开课单位,开课单位应在每学期末向研究生助教发放下学期《湘潭大学研究生助教教学任务书》(表A6)和课表。
四、研究生助教奖学金岗位的职责
研究生助教应在课程主讲教师的指导下工作,主要负责本科课程教学的作业批改、辅导答疑以及习题课、实验课或社会调查等教学辅助工作,具体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按时批改所助课程的作业、实验或调查报告,并将批改情况及时反馈给主讲教师。
2、根据主讲教师的安排,在课堂内集中进行辅导答疑、组织教学讨论,每门课程每学期不得少于两次。
3、根据主讲教师的安排,完成所助课程实验教学的指导工作。
4、积极主动了解所助课程的教学进程,加强与学生的交流,及时向主讲教师反馈学生的意见、要求及学习情况,服从主讲教师其它与教学有关的安排。
研究生助教原则上不能批阅试卷,如果确实需要其批阅试卷的,由主讲教师向学院(教学部)提出书面申请,报分管教学的院(部)领导签字同意,且主讲教师必须严格管理,确保试卷批阅的质量,如果试卷批阅出现问题,由主讲教师承担全部责任。
五、研究生助教奖学金岗位的管理与考核
1、助教岗位实行合同制管理。
2、研究生助教的考核结论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其中优秀等级不得超过10%,考核标准见“研究生助教考核评价指标体系”(附件2)。
3、研究生助教的考核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
(1)第一阶段的考核应在每学期第八周完成。评估办可根据主讲教师和学生信息员的反馈信息对研究生助教的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考核,将考核不合格的研究生助教信息填入《湘潭大学研究生助教考核表》(表B2)并报教务处。教务处核查后将不合格助教的情况反馈给开课单位,开课单位应书面通知研究生本人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能履行职责的立即解聘。
(2)第二阶段的考核是对本学期内研究生助教所做工作的全面考核,实行开课单位、评估办、教务处联合考核制度,考核结果由教务处报人事处、研究生处并反馈给开课单位,作为发放津贴和今后聘用的依据。
①开课单位考核。在研究生助教自我总结的基础上,主讲教师和开课单位分别对其进行全面考核,由开课单位在每学期第十六周将《湘潭大学研究生助教考核结果一览表》(表B3)报评估办。
②评估办考核。评估办根据开课单位考核的情况和日常督查的情况,对研究生助教进行考核,并在第十七周将《湘潭大学研究生助教考核结果一览表》(表B3)报教务处。
③教务处考核。教务处采取不定期和集中抽查两种方式对研究生助教进行考核。每学期第十七周完成抽查考核工作。抽查范围不低于本学期所设岗位的5%。被抽查的研究生助教必须提供所有《研究生助教批阅作业情况反馈表》(表C)和不少于学生总数30%的学生作业(含社会调查报告、小论文等)。同时,参考开课单位和评估办考核情况形成最终考核意见,并反馈给开课单位、研究生处。
4、对严重失职的研究生助教,主讲教师在聘用期间可随时向开课单位提出解聘建议,开课单位领导签署明确意见后报教务处,教务处核查同意后形成书面意见报人事处,由人事处代表学校与研究生助教解除聘用合同。
5、考核不合格者不得再申请助教岗位。
6、对实际布置作业的周均次数与申报研究生助教岗位时所报次数严重不符的主讲教师,按教学差错或教学事故处理,并按实际情况重新核算研究生助教岗位津贴。
7、主讲教师和开课单位如疏于管理而导致研究生助教有严重失职行为,造成教学差错与事故的,应依据《湘潭大学教学差错与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追究主讲教师和开课单位的相应责任。
六、岗位津贴发放办法
1、每学期分两次发放津贴。第十周根据第一阶段考核情况发放前两个月的津贴,对于考核不合格的研究生助教,扣第一次应发津贴的10%。期末根据第二阶段考核情况发放剩余部分的津贴,对于考核不合格的研究生助教,扣发本学期总津贴的20%,对于考核优秀的研究生助教,奖励本学期总津贴的20%。
2、岗位津贴由教务处核算后报人事处,人事处审核后报计划财务处发放。
七、附则
1、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管理办法不符的,以本管理办法为准。
2、本管理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湘潭大学
2006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