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大学本科实验教学管理规定(2025年修订)(湘大教发〔2025〕10号)

发布:湘大教务处发布时间:2025-06-17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科实验教学的规范化管理,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保证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教学是本科教学的一个重要环节,任务是对学生进行实验技能的基本训练,加深学生对所学基础理论的认识和理解,提高学生的动手能力,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工作作风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科学研究能力。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本科生实验教学工作实行学校、学院两级管理。

(一)教务处职责

1. 负责制定本科实验教学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制定实验教学大纲。

2. 负责全校本科实验教学管理,审查各学院制定的实验教学计划,制定各学院的年度教学设备和材料分配方案。

3. 对实验教学过程与效果进行检查与评估。

4. 推进实验项目的信息化,负责上级相关实验教学数据的报送。

5. 积极推进实验教学改革。

6. 完成与实验教学相关的任务。

(二)学院职责

1. 制定学院实验教学实施细则。

2. 制定学院实验教学计划并组织实施。

3. 制定学院实验教学大纲、审定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对实验项目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4. 组织学院实验教学检查、实验考核。

5. 开展实验教学改革,提高综合性实验、设计研究性实验的比重。

6. 负责实验教学文档存档管理。

7. 负责实验教学设备和实验材料购置管理。

8. 落实教学实验室安全制度。

9. 合理配备实验人员。

10. 完成其他与实验教学相关的任务。

 实验教学大纲

实验教学大纲是培养计划中设置的实验课程,以纲要的形式编写的实验教学内容的指导性文件,是指导、检查、考核实验教学的主要依据,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严格执行。

实验教学大纲的编制应遵循科学性、可行性、先进性原则,实验教学大纲应规定本门课程应开实验项目名称、实验学时、实验内容、实验要求和考核方式等内容。

实验教学大纲由学院组织人员制定,并组织专家论证,报教务处备案。

 实验教学计划

实验教学计划是本科教学计划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含实验课程名称、实验类型、承担实验室、开课班级、开课人数、学时、学分、任课教师等。

教务处负责审查各学院的实验教学计划,对教学计划和教学秩序进行检查,对实验教学中发现的问题,通知相关学院或实验中心,令其整改或处理。

实验项目名称应规范,同一内容的实验不能出现不同的实验项目名称。实验项目一般按2学时为最小基本单位。

实验项目按类型可分为演示性实验项目、验证性实验项目、综合性实验项目、设计研究性实验项目和其他实验项目,要增加综合性、设计研究性实验项目的比例。

实验项目要保持相对稳定,实验项目的增减与变更,应由各学院经过慎重讨论,提出变更报告,报教务处审定。

 实验教学组织与实施

第十 实验教学任务的下达:教务处根据各专业开课计划制订实验教学任务并下达给各学院,由各学院分配至相关实验室。

第十 实验教学任务必须按计划执行,不得随意更改。调整实验教学任务须由承担实验任务的实验室(中心)与学生所在学院协商后提交书面申请,经主管实验教学院长审核签字后,报教务处批准。

第十 实验课程安排:各实验室接实验教学任务后,应做好实验课程所需实验仪器设备和实验耗材准备工作,并根据各专业具体情况安排,完成实验课程排课。      

第十 实验课程必须有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应说明本实验的目的、要求、原理、步骤、方法以及其他事项等,在实验课程开设前提供给学生。

第十 实验室实行安全准入制度,师生在进入实验室前需参加实验室安全考核,成绩合格后方能进入实验室,要认真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切实保障师生员工的安全和国家财产不受损失。

 实验教学人员

第十 实验教学人员是指按照学期开课计划,承担实验教学主讲任务的教师,对于首次上岗的实验教学人员,应通过试讲。

第十 实验教学人员应根据实际承担的教学任务,做好实验准备工作,确保正常的实验教学秩序。

十九 实验课前实验教学人员必须充分备课。对于本学年首次开的实验,实验教学人员应提前试做。

二十 实验过程中,实验教学人员应全程参与实验指导,实验结束前不得无故提前离开实验室。

第二十 实验结束后,实验教学人员要认真批改实验报告,并根据学生的实验态度、动手能力、实验报告及爱护仪器设备等方面的情况评定成绩,每次实验成绩作为一次平时成绩,对于不合要求的实验报告经指出错误后应退回学生重做。

 实验教辅人员

第二十 实验教辅人员指辅助实验教学人员开展实验教学的人员。

第二十 实验教辅人员应根据实验课程大纲的要求,在课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保证每组仪器、设备完好待用。

第二十 实验课前,实验教辅人员要填写《湘潭大学实验日记》,并组织学生签到,凡无故不上实验课者以旷课论处,对请假的学生要另行安排时间补做实验。

第二十 实验课堂教学中,实验教辅人员应随时了解仪器、设备工作运行情况,及时排除故障,保证实验顺利进行,并协助实验教学人员指导学生实验,并配合处理突发事故,指导学生疏散。

第二十 实验教辅人员应做好实验室运行记录、仪器设备使用状况及维修记录等原始日志的维护工作。

第二十 实验教辅人员在实验结束时应检查仪器设备是否完好,组织学生做好仪器、台面的清理工作。

   

第二十 实验前必须认真预习,掌握实验的目的、原理、步骤和要求等,按实验教学要求写出预习报告,方可进行实验。

二十九 必须按规定时间进行实验,因故不能做实验者,应提前向实验教学人员请假,所缺实验应在本课程考试前,按指定时间全部补齐,否则,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试。

三十 做实验应严肃认真,仔细观察,积极思考,如实记录实验数据。实验数据须经实验教学人员审查签字认可。实验失败或结果误差太大时,应仔细分析原因,并重做。

第三十 实验过程中,应注意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爱护仪器设备,遵守操作规程,节约用水、电、气。仪器设备如发生故障,应立即停止使用,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报告实验教辅人员处理。

第三十 实验结束后,应做好仪器、台面的清理工作,要按实验教学规定的要求,认真撰写实验报告,并提交实验教学人员签字验收合格后,方可离开实验室。

 实验考核和成绩评定

第三十 实验课实行考核制度,考核内容应包括实验理论、实验操作、数据处理、分析解决问题以及撰写实验报告能力等方面。

第三十 实验课考核方法有理论考试和实验操作两种,根据不同情况两种方法可同时进行也可选择进行。对于单独设课的实验课程,实验考核不及格者应申请重修;对于依附于理论课程的实验课,原则上考核不合格者不能参加相应的理论课程的考试。

第三十 实验课成绩由平时实验成绩和考试考查成绩组成,计分比例由学院根据实验课程的特点确定,但考试考查成绩占总实验课程成绩的比例不得低于70%。

第三十 单独设课的实验课程应进行考试,考试成绩单独计分并进人成绩档案;不单独设课的实验课程进行考查,其成绩按相应比例计入课程总成绩。

 实验教学档案管理

第三十 实验教学档案包括:

(一) 文件材料:学校学院两级管理实验室设置及人员任免有关文件;

(二) 教学计划:每学期下达的实验教学计划;

(三) 教学材料:所开设实验项目的教学大纲、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等;

(四) 实验教学过程管理材料:实验教学记录本;

(五) 实验考核材料:学校考核办法、学院实验考核实施细则、学生实验成绩;

(六) 实验报告:学生实验报告一般保存期限为4年;

(七) 实验成果:实验教学的技术文件资料,包括论文、专著、鉴定证书、专利、获奖等内容。

十一    

第三十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三十九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发布的《湘潭大学本科实验教学管理规定》(湘大教发〔20071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