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大学普通本科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2026年修订)(湘大教发〔2026〕8号)

发布:学籍管理科发布时间:2026-05-09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科学生转专业工作,满足学生选择专业的兴趣需求,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关于规范湖南省普通高校学生在校期间转专业的指导意见(试行)》(湘教发〔202613号),结合湘潭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培养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转专业包括跨学院(部)转专业和学院(部)内转专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籍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四条  在读一年级或二年级学生,根据学校转专业相关条件,可以申请转专业,二年级学生转专业一般应降级到一年级学习。

第五条  坚持学生中心原则,优先保障对某一专业有明确兴趣、特长,且具备相应学习能力的学生转专业需求。

第六条  坚持能力适配原则,转专业应兼顾学生原有学业基础、能力专长与目标专业培养要求,避免盲目转专业,确保学生能够适应目标专业学习。

第七条  转专业名额。各专业(专业类)转入接收人数不超过该专业(专业类)相应年级入学注册人数的30%。学院(部)内转专业人数不计入转入名额。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学校成立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本科教学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成员包括教务处,招生与就业指导处,学生工作部,校纪委、省纪委省监委驻校纪检监察组负责人,负责研究、指导、审核全校的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教务处分管学籍工作的处领导担任。

第三章 转专业条件

第九条 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学习态度端正;

(二)遵守校纪校规;

(三)具备目标专业所需的身心条件、学科基础,能够适应目标专业的教育教学要求。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允许转专业:

(一)新生注册入学未满一学期或本科三年级以上(含三年级)的;

(二)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或应予退学的;

(三)外语类保送生不得转至非外语类专业;

(四)在校期间已有过一次转专业记录的;

(五)受违纪处分且在处分期的;

(六)职高对口、艺术类专业的学生不能转入其他类专业;

(七)国家或学校在招生时明确规定不可转专业的(含中外合作办学、定向生、第二学士学位等);

(八)从外校转入的学生;

(九)学校认定为不宜转专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入学后身患特殊疾病、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确需要转专业的,且符合学校转专业基本条件的,应优先予以考虑;留级、休学、退役后复学或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复学的学生,因高校专业调整或停招无法进入原专业学习的,可以按学科、专业相近原则转入新专业。

第四章 基本程序

第十二条 学院(部)成立转专业工作小组,成员由学院(部)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教学工作副院长、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以及教务办、学工办和各相关专业负责人等组成,负责在学校转专业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制定本学院(部)转专业工作实施细则,明确转出细则和转入选拔考核内容及具体工作实施等。

第十三条  各学院(部)应根据学校转专业管理办法,结合人才培养和专业建设情况,制定转专业实施细则,明确转出和转入的申请条件、办理程序、考核方式等关键信息。学院(部)需综合考虑学生的学习态度、学业成绩、个人兴趣爱好和身心适应能力等因素,设置转出细则。学院(部)需根据教学资源、师资力量、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等制定转入细则,包括转入学生的学业要求和考核方式,重点考察学生的专业兴趣、学科基础和学习潜力。若国家相关政策文件另有规定,学院(部)按照相关文件执行。学院(部)转专业实施细则的制定和执行应具有稳定性和持续性。

第十四条  各学院(部)转专业实施细则经过教务处审核后,需在学院(部)官网上进行公布,以确保透明度和规范性。参与转专业工作的相关人员如遇到亲属提出转专业申请,应自行回避。学院(部)应高度重视转专业工作,严格组织,以确保转专业各环节的公平公正。

学院(部)需要加强对学生转专业的指导工作,及时告知转专业流程和时间安排,并通知学生按时报名和参加考核,以保障转专业工作有序进行。

第十五条  学校每年组织2次转专业工作。每学期末,学校教务处通过网站发布转专业工作通知,包括各专业转入名额、申请条件、办理流程、时间安排、主管部门、监督部门等信息,程序如下:

(一)各学院(部)在学院(部)官网上发布转专业工作的通知,明确接收条件、考核内容、考核方式、办理流程、时间安排、咨询方式等,报教务处备案,接受学生咨询和报名。

(二)每个学生可以申请2个转入专业,学生在规定时间内,线上报名、线下确认的方式提交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逾期不再受理。开学初,转出学院(部)根据学校转专业申请条件对学生进行转出资格审查,包括学生的资格、学业成绩、违法违纪情况等。经学院(部)转专业工作小组会议研究同意,由学生将转专业申请表及相关材料递交至申请转入学院(部)。

(三)转入学院(部)根据本学院(部)转专业细则,对申请转专业学生进行转入资格审查。转入学院(部)安排通过转入资格审查的学生进行转专业考核(可结合笔试、面试、学业成绩综合评定)。考核通过的名单经学院(部)转专业工作小组会议研究同意后在学院(部)网站上公示,公示无异议后附考核记录一并报教务处。

(四)教务处审核各学院(部)上报的申请转入学生的各项材料,将最终审核通过的名单汇总后按相关程序报学校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审批通过后,对拟转出、转入学生名单在教务处网页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发文确认转专业资格,办理学籍变更手续;公示有异议的,由学校组织核查,监督部门参与,核查属实的,取消其转专业资格。

(五)学生转专业资格文件发布后,根据学校规定的时间,到转入学院(部)办理报到手续,融入目标专业学习,逾期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转专业资格。

(六)转入新专业学习的学生学籍异动及电子注册上报工作由教务处负责完成。

第五章  附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6学年起实施。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