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大教发〔2025〕5号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第三条 学位申请人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
第四条 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修满人才培养方案所要求的各类学分,达到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表明学位申请人达到下列水平的,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较好地掌握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具有从事学术研究或者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五条 学士学位申请人、学位获得者在攻读该学位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
(一)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二)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
(三)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因违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等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在影响期间未解除的。
(四)攻读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第六条 学位授予时间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6月、9月、12月分别授予学位一次。
第七条 学位授予程序
(一)学院(教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学校要求,对学位申请人的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进行审查,并向教务处提交拟授予名单及相关材料。
(二)教务处对学院(教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的名单及材料进行复审,将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三)学校每年定期召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对拟授予学士学位学位名单及相关材料集中审查,作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决议。
(四)学校发布学士学位授予信息,发放学士学位证书,按有关要求报送学士学位信息。
第八条 学士学位申请人对不受理其学位申请、不授予其学位等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学院(教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申请复核。
第九条 学士学位证书遗失不予补发。经学生本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学校核实后出具学士学位证明书,证明书和证书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 辅修专业学士学位的管理按照《湘潭大学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教育管理办法》和《关于辅修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调整的通知》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湘潭大学普通本科学士学位授予规定》(湘大教发〔2017〕22号)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