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大学学士学位授权自主审核与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发布:学籍管理科发布时间:2023-12-18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学位〔2019〕20号)和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湖南省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实施办法》(湘教发〔2023〕2号)文件精神,为高质量开展我校学士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工作,提高学士学位授予质量,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士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提升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 学士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包括《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内新增学位授权专业。学士学位应按学科门类或专业学位类别授予。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科门类应符合学位授予学科专业目录的规定。本科专业目录中规定可授多个学科门类学位的专业,应按教育部批准或备案设置专业时规定的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章 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审核

第四条 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的新增本科专业,原则上应在本专业招收首批学生的当年11月,申请学位授权审核。已获得学士学位授权的专业停止招生五年以上的,视为自动放弃授权,恢复招生的须按新增本科专业重新申请学士学位授权。

第五条 学士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工作由教务处组织开展,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省学位委员会批准。

第六条 审核标准

(一)专业定位:专业定位科学合理,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对接区域(行业)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紧密,办学目标明确,注重特色培育。

(二)培养方案: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切合行业、领域对专业人才的要求,突出立德树人,注重课程建设,理论课程与实践课程设计科学合理,考核标准明确,考核方式多样,注重学生专业素养与实践创新能力培养,人才培养质量可预期、可评价。

(三)师资队伍:有足够数量的专任教师保证教学任务的落实,专业负责人应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并具有较丰富的本专业人才培养经验和行业实践经历,师资队伍的年龄、学历、职称及学缘结构合理,根据专业特点配备了足够数量的具有行业背景的双师型教师。对教师的考评奖惩制度健全。

(四)条件保障:有相应的学科作支撑,有稳定的办学经费作保障。专业实验室、图书资料等基础教学设施及网络教学资源等能满足专业教学需要,有相对稳定、条件良好的校外实践教学基地,校企、校地、校院(所)等合作育人工作有较完善的制度和机制保障。

(五)过程管理:建立了覆盖专业教学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制度,师生的教学活动能得到及时有效监管,教学运行有序,管理规范。

第七条 审核程序

(一)学院提出申请。新增授权专业所在院(系)应在专业招收首批本科生当年9月向教务处提出审核申请,对标学士学位授权审核标准,结合学院办学基础条件,提交《新增学士学位授权专业简况表》及相关支撑材料,并配合教务处落实审核相关工作的准备事项。

(二)专家组评议。教务处组织专家对各学院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专家评审组成员应为校内外相关学科领域知名学者,人数不少于5人,且校外专家不少于1/3,其中2/3以上的成员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专家评审组依据评审标准和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也可以结合询问交流、查阅资料等方式,给出是否同意增列为学士学位授权专业的结论。特别原因不能进行现场会议评审工作,可采用线上评审或通讯评审方式。获专家组2/3以上(含)同意票数的专业,方为通过,否则为不通过。

(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学校将通过专家组评审的专业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审议。经无记名投票表决,获得全体委员2/3以上(含)同意的视为通过。

(四)材料公示。将拟新增学士学位授权专业申报材料在学校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于公示期间收到的异议,组织调查复议。

(五)上报审批。公示通过后,学校将拟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权专业名单及相关材料报省学位委员会批准。

第三章 学士学位授予专业质量监督

第八条 学校教学评估部门在本科教学检查和各项专项评估中加强对新增学士学位授权专业的检查与评估。

第九条 学院在新增学士学位授权专业有首届毕业生的前一年,提交专业建设报告。学校对专业办学情况进行抽检。

第十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的办学质量、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等进行检查监督,对检查发现严重问题的专业将责令其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学校将减少其招生计划或取消专业学位授予权。

第十一条 在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权过程中,对材料弄虚作假、违反工作纪律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授权教务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