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大学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

发布:教研科发布时间:2025-09-16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教学改革研究项目(以下简称教改项目)的管理,提高研究水平和管理效益,适应一流本科教育高质量发展和内涵发展需要,不断满足奋力建设现代化新湖南对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的要求,根据《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办法》(湘教发〔20212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改项目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习近平总书记对湘潭大学的重要批示精神,坚持立德树人,着力提高本科人才自主培养质量,推进一流本科教育内涵式发展,服务湖南三高四新美好蓝图。

第三条 项目管理贯彻整体设计、分层分类、系统推进、重在实效的原则,实行科学选题,集中申报,公正评审,择优立项,规范管理,注重应用。通过项目引导广大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深入研究高等教育教学过程中的新问题、新要求、新举措,以高质量的教学研究指导和推动教学改革实践,切实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四条 项目实行分级管理。学校负责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教改项目的申报推荐、年度检查和验收结题的组织工作;负责制订校级教学改革研究规划和项目指南,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立项、年度检查和验收结题。各学院、教学部(以下统称学院)负责制订本单位教学改革研究规划,并进行日常管理,组织项目申报、年度检查和验收结题审查,负责项目成果的宣传、推广和应用等工作。

第二章 项目类别与申报

第五条 湘潭大学教改项目主要包括以下三种类型:一般研究项目、重点研究项目、专题研究项目。

1. 一般研究项目。针对教学和教学管理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从理念、方法和路径等方面开展创新性研究以提高教学和教学管理水平而遴选确定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 重点研究项目。根据教育教学改革发展的需要,为解决教育教学中面临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开展探索性研究,以求在解决事关教学和管理全局性问题上取得突破性进展而遴选确定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3. 专题研究项目。学校根据当年省级专题研究项目要求和全校教育教学改革发展需要,遴选或委托有关单位和教师进行理论研究和改革实践而确定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第六条 教改项目鼓励结合学校实际开展教学改革研究和实践。一般研究项目、重点研究项目、专题研究项目立项时均设立一定比例的实践教学类项目。

第七条 省级教改项目申报,由学校按照省教育厅工作要求统一组织。学校依据省教育厅每年发布的教改项目指南,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和当年教育教学改革需要,进一步明确当年学校评审项目的选题范围或选题重点。

第八条 校级教改项目实行限额申报,由学校向各学院分配申报指标,每年组织一次。各学院要根据学院实际制定本单位中长期教育教学改革研究规划,确定项目研究年度计划。

1. 项目主持人必须是本校在岗教育工作者,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独立开展及组织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的能力,身体健康,能作为项目实际主持人并担负实质性研究工作。

2. 原则上应组成项目组申报,一个项目只能确立1个项目主持人;项目组成员一般不超过5人(含主持人)。鼓励跨单位联合申报,参与人员应以教学一线人员和教学管理人员等为主体。

3. 项目组成员必须是直接参加项目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者。项目申报主持人限主持1项教改项目,项目组成员同时参与的教改项目不得超过2项。

4. 项目主持人已承担省级或校级教改项目且尚未结项者,不得作为主持人申报新的教改项目。

5. 教学一线教师主持的教改项目应占三分之二以上,成人教育项目必须由从事成人教育教学或管理的人员申报。

6. 省教育厅和学校设立的专题研究项目,关于项目主持人和参与成员的限定要求,按照有关通知要求进行。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重复申报教改项目:

1. 获得各级教学成果奖励后,无新研究内容、无可预期的重要突破的项目。

2. 已获得国家、直属部门、省(市)或校级及以上相关学(协)会等立项支持的项目。

3. 已获得国家、省(市)、校级教育科学研究立项的项目。

4. 已获得立项的课题或其中的子课题。

5. 其他被省教育厅或学校认定不可申报的项目。

第三章 项目评审与立项

第十条 学校对各学院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针对不同类型的教改项目采取不同的评审方式。

1. 省级教改项目从当年度立项的校级项目中择优推荐申报。由学校统一组织专家进行通讯评议及会议评审,专家组通过无记名差额投票,遴选确定学校申报省级教改项目的推荐名单。在岗教师和教学管理工作者立项的校级教改项目可推荐申报省级项目,但主要面向教学一线教师,其他项目不予推荐。

2. 校级教改一般研究项目由学院自主评审,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审核备案立项;重点研究项目、专题研究项目、非教学单位的一般研究项目由学校统一组织评审。经审核或评审符合立项要求的予以立项,不符合立项要求的予以淘汰。项目淘汰后不得补报。

第十一条 项目评审贯彻公平竞争、择优资助的原则。项目评审的基本标准是:

1. 项目研究目标明确,有较好的研究和改革实践基础,研究力量较强,能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反映立项的指导思想,体现教育改革发展新要求、新态势,改革路线清晰;改革举措有效,有利于增强人才培养的适应性,有利于提高教学质量。

2. 项目研究设计科学合理,理论与实践结合,研究与改革实践结合,研究方法和实践途径可行。

3. 项目注重实际应用,对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改善教学管理有指导作用和推广应用价值,项目完成后可在一定范围内发挥示范辐射作用。

4.经费预算及年度安排合理。

第十二条 建立和完善各项评审制度,严格评审纪律。

1. 实行同行专家评审制度。评审专家一般为教授或正高级职称,熟悉被评项目所在学科专业领域,在教育教学研究方面有较深造诣。

2. 实行评审回避制度。评审专家组不得是被评课题的负责人或课题组成员。

3. 建立专家信誉保证制度。评审专家必须廉洁自律,评审期间不与课题申请人私下接触,不接受申请人任何宴请或礼物,不泄露与评审有关的情况。项目评审结束后,学校对评审情况进行评估,建立专家信誉度档案。

第十三条 对由学校遴选确定的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教学改革研究学校评审项目、由学校推荐的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教学改革研究社会资助项目的评审结果,学校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省教育厅;对校级教改项目评审结果,学校正式下达立项通知,公布项目立项情况。

第四章 项目过程管理

第十四条 教改项目实行项目制管理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

1. 项目经批准立项后,申请人填报的项目申请书即为进行项目管理的依据,有关各方应严格履行。

2. 一个项目只能确立一个项目主持人。项目主持人依照项目内容要求,在批准的计划任务和预算范围内享有充分的自主权;负责项目总体研究计划的实施,推动课题组成员间的协作研究。

第十五条 为加强项目研究过程的管理,实行项目年度检查制度。省级教改项目的年度检查工作由学校组织,校级教改项目由学院组织并报学校审核备案。检查内容主要包括:研究方案是否按计划开展,研究进度是否符合要求,经费使用是否合理合规,是否有阶段性研究成果等。对于没有进行实质性研究的项目、无故不接受年度检查或年度检查不合格的项目,进行通报批评并停止经费使用。

第十六条 项目经批准后不得随意更改研究计划,确需变更时要履行报批手续,学院在审查变更申请时应严格把关。其中,省级项目须由学校统一报省教育厅批准备案。

1. 项目主持人(课题组)应在申报项目时确立项目的研究周期,本科教改项目研究周期不超过4年,特殊情况可申请延期1年,须经学院同意报学校教务处批准备案。项目研究时间从学校发文公布立项名单之日起计算。

2. 项目主持人及团队成员在立项研究期内原则上不允许变更。对因工作变动、健康及不可抗拒等原因不能正常继续参与完成研究工作或者根据需要变更团队成员的,须经学院同意报学校教务处审核备案。项目主持人、成员发生变更的,新更换的主持人、成员应满足本办法基本规定,经全体团队成员签字同意后,由课题组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教务处报告项目主持人变更的缘由和变更具体情况,经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对项目做撤项处理:

1. 项目批准后,无论何种原因,一直未开展研究工作;

2. 未按本办法要求擅自变更主持人或研究项目名称;

3. 在规定的项目周期内未能如期完成研究任务;

4. 年度检查连续两次不合格,结题验收两次暂缓通过,或未提交验收结题材料。

凡被撤销的项目,项目主持人3年内不得申报教改项目,且影响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下一年度申报指标数。

第五章 项目经费与使用

第十八条 项目经费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与项目研究无关的开支。项目主持人按项目所列的各项经费支出范围,合理支配和使用项目经费。经费开支范围包括:

1. 资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图书(包括外文图书)购置费,资料收集、整理、复印、翻拍、翻译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等;

2. 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调查、访谈、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费用;

3. 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中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交通、食宿费用,以及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开展学术合作与交流的费用;

4. 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设备和设备耗材、升级维护现有设备以及租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5. 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咨询专家的费用;

6. 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费用;

7. 印刷出版费/宣传费/知识产权事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的打印、印刷和出版、成果推介、专利申请与维持费以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8. 其他支出: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

第十九条 项目经费一律纳入学校计划财务处统一管理,教务处参与项目经费的日常管理。

1. 项目主持人要合理编制项目经费预算,严格执行项目的经费预算方案,保证将项目经费用于项目研究。项目结题后,结余经费要继续用于与该项目相关的教学改革研究方面支出;

2. 学校计划财务处和教务处对项目经费开支行使监督权,做到手续完备、账目清楚、内容真实、核算准确、监督有力,确保项目经费的合理、有效使用;

3. 对于因故被终止执行项目的结余资金,以及因故被撤销项目的已拨资金,学校按原渠道追回经费。

第六章 项目验收结题

第二十条 项目完成后,均需进行验收和结题,履行必要的结题手续。已立项项目的结题验收工作与新项目申报工作同时开展,每年组织一次。

项目主持人应填写结题报告书,并提供以下材料:项目申请书复印件、成果主件及附件,研究工作总结报告、资助经费使用报告、实践效果评议材料及其它有关材料。省级项目按照省教育厅要求,经学校审核同意后报省教育厅接受结题验收检查。校级项目由学校组织专家进行结题验收,并正式下达通知公布结题验收结果。

教改项目成果形式包括:论文著作类:公开出版的教改论文、著作等;教材报告类:教材(含实训教材)、实验指导书、调研报告、实验报告等;音像软件类:教学视频、教学资源库、教学软件等;其它应用类:人才培养方案、教学文件、教学(实习)大纲、专业教学标准、课程标准、教学案例集等。教学研究项目的研究成果(论文、著作等)公开发表(出版)时,须标注湘潭大学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批文号或项目编号)和项目名称,其中省级项目须标注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和项目编号。未标注的不予列入该项目的验收材料。

教改项目其它成果和附件包括:研究成果属于人才培养方案、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验室建设等方面的,应附建设方案以及被采用或使用效果的佐证材料;研究成果属于课件、软件等方面的,应附光盘等电子版本材料和使用情况证明;研究成果被相关部门采用或在学术团体、学术会议上交流的,须附课题成果被采用、交流的相关证明。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结题要根据项目的类型达到相应的条件。所有项目均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项目按申报计划完成预期的研究和改革实践任务,取得预期成果,最终成果与批准立项时的预期成果相符;

2. 项目主持人及成员正式发表的与项目相关的教改论文(著作)等项目成果,不存在署名及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争议;

3. 经费开支合理合规。

省级各类项目结题的具体要求按照《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教改项目结题评审重点审核项目研究成果的应用情况、实际效果、示范意义、推广价值。

第二十三条 验收结论结果分为通过验收(分为优秀、合格两个等次)、暂缓通过、不予通过。教改项目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结题工作。暂缓通过结题的项目,应立即进行整改,须参加下一年度的验收结题;不予通过的,予以撤销立项。项目到期未结题的,如有特殊情况可经申请延期一年结题,一年后仍未结题的(含暂缓通过),撤销立项资格。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通过:

1.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研究内容或研究计划;

2. 未按计划完成研究或改革内容;

3. 必要的佐证材料不完整或材料造假;

4. 研究成果质量低劣,无实用价值;剽窃他人成果或有其他侵权嫌疑;

5. 有违反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条例,违反党的教育方针和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等其他情况的。

第七章 项目监督与激励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各学院要加强对项目研究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督促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研究进度,项目主持人和主要研究人员参加研究的情况,已经取得的阶段性成果、经费使用情况等。

第二十六条 各学院要把已立项的教改项目纳入本单位教学和科研工作计划,为教改研究创造良好条件。教改项目研究工作计算一定的业绩津贴,具体按相关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学校根据学院项目完成质量给予适当奖励或惩处。对项目总体质量完成高的学院,学校将适当增加其下一年度教改项目申报指标数;对结题优秀的项目主持人,学校将追加项目资助经费。对结题率低、项目总体质量完成不高的学院,学校将适当扣减其下一年度教改项目申报指标数。

第二十八条 教改项目的申报和立项接受社会监督,若有弄虚作假者,一经核实,取消教改项目的申报或立项,且项目主持人3年内不得申报教改项目。若有同题兼报等行为,一经核实,取消教改项目的申报或立项。

第二十九条 学校建立教学改革研究优秀典型项目库,每年遴选优秀典型教研教改项目,总结推广教研教改取得的典型经验,形成在全校范围内分享的机制。

第三十条 教改项目的申报和完成情况将逐步纳入学校职称晋升、评奖评优等考评体系。

第八章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是湘潭大学本科教改项目管理的一般性规定,各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细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学校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具体环节按照《湘潭大学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 本办法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湘潭大学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

湘潭大学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为加强和规范湘潭大学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根据《教育部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管理办法》(教高厅〔2020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一条 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实行项目制管理,主要包括六类:

(一)新工科、新医科、新农科、新文科建设项目。企业提供经费和资源,支持学校开展新工科、新医科、新农科、新文科研究与实践,推动校企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发展,深入开展多样化探索实践,形成可推广的建设改革成果。

(二)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项目。企业提供经费、师资、技术、平台等,将产业和技术最新进展、行业对人才培养的最新要求引入教学过程,推动学校更新教学内容、完善课程体系,建设适应行业发展需要、可共享的课程、教材、教学案例等资源并推广应用。

(三)师资培训项目。企业提供经费和资源,由学校和企业共同组织开展面向教师的技术培训、经验分享、项目研究等工作,提升教师教学水平和实践能力。

(四)实践条件和实践基地建设项目。企业提供资金、软硬件设备或平台,支持学校建设实验室、实践基地、实践教学资源等,鼓励企业接收学生实习实训,提高实践教学质量。

(五)创新创业教育改革项目。企业提供师资、软硬件条件、投资基金等,支持学校加强创新创业教育课程体系、实践训练体系、创客空间、项目孵化转化平台等建设,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

(六)创新创业联合基金项目。企业提供资金、指导教师和项目研究方向,支持学生进行创新创业实践。

教师自主在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平台(以下简称项目平台)进行项目申请,经学院、教务处审核后,在项目平台提交申报材料。

项目经高校和企业审核通过后,校企双方签署合作协议。合作协议经学院、教务处审核后,由项目负责人进行报备。

项目立项结果由教务处审核确认,并通过项目平台备案后生效。

项目申报人同时在研项目不能超过3个。

项目实施与结题

校企双方按照合作协议约定实施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为1-2年,特殊情况以项目合同约定为准。项目负责人应在约定时间内完成全部任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得变更。因负责人调离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可由校企双方协商更换负责人,协商不一致时可终止该项目,并将项目变更情况上报备案。

教务处定期组织开展结题验收工作,项目实施期限到期后,负责人应根据项目申报书及项目合作协议等约定,通过项目平台向合作企业提交结题报告、结题成果等材料,企业进行结题验收、形成验收结论。

企业验收通过的合作项目,经学校审核通过后,发布结题结果,并推荐参评省级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教育部优秀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

第十条 项目如不能按时结题,需提交延期结题申请,最多延期一次,延期时间不超过1年。如未通过结题验收,该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此类项目。

知识产权与成果转化

十一 项目成果的知识产权由企业、学校和项目负责人根据合作协议约定确定。

十二 充分发挥项目成果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支持其向课程、教材、课件、案例转化,向解决方案及决策咨询方案转化,向公共服务平台产品转化。

项目监管

十三 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实行学校、申报单位两级部门联合监管,项目负责人对本项目的实施负主要责任。

十四 项目负责人应积极开展项目研究工作,坚决杜绝下列情况发生:

(一)提供虚假材料,对项目运行中出现的问题谎报瞒报,对项目成果进行虚假宣传等行为;

(二)以项目名义进行营利、套取教学及科研资源、以权谋私等行为;

(三)项目经费未用于项目的各项合理开支,且违反学校财务规定及协议相关要求;

(四)因个人原因导致项目超期未完成或终止,项目成果与预期有较大差距;

(五)私自篡改项目名称,研究内容与批准的项目设计严重不符、研究过程中剽窃他人成果等行为;

(六)其他不按项目管理办法执行及违法违规的行为。

五 附则

十五 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