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
《教育部关于狠抓新时代全国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的通知》(教高函〔2018〕8号)提出:“要切实加强学习过程考核,加大过程考核成绩在课程总成绩中的比重,严格考试纪律、严把毕业出口关,坚决取消‘清考’制度。”根据教育部精神和《湘潭大学考试管理规定》(湘大教发〔2017〕18号)的要求,学校将进一步规范考试管理,严格考试纪律,杜绝课程考试中不规范行为和现象,严厉禁止课程考试中存在的“放水”现象,严把毕业出口关,为此决定取消“清考”现象,同时将课程考试分为预备周考试和期末阶段考试两个部分,具体方案如下:
1.预备周考试(第一周)
该学期学校未开设的课程,学生可参加预备周的重考与重修考试。即第一次课程考试不及格的学生可在预备周参加重考;每学年第一学期的预备周,重修学生可参加第二、四、六、八学期的课程的重修考试;每学年第二学期的预备周,重修学生可参加第一、三、五、七学期的课程的重修考试。
2.期末阶段考试(指该学期按学校开课计划结束教学任务后进行的课程考试)
该学期学校按开课计划开设的课程,学生可参加期末阶段的课程考试和重修考试。每学年第一学期的期末阶段,重修学生可参加第一、三、五、七学期的课程的重修考试;每学年第二学期的期末阶段,重修学生可参加第二、四、六、八学期的课程的重修考试。
以上决定和课程考试实施方案自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
请各学院加强宣传教育,及时将本通知内容传达到每位学生,督促好毕业生的学习安排,以使毕业生顺利完成学业。
希望全校学生进一步明确学习目标,端正学习态度,认真对待学业,在相应的学期内修满相应的学分。考试不及格的课程,请及时参加重考和重修,如不能在毕业前按照各专业培养计划的要求修满规定学分,只能视情况申请延期毕业或者结业。
教 务 处
2018年9月14日
关于严格考试纪律,取消“清考”现象的通知.docx (84.97 KB)